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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21:49:35|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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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山东淄博
3月13日接到民生银行电话说要沟通一下,下午2点左右我到了民生银行,接待我的的是一位刘姓经理(应该是信贷科的负责人)、罗经理(客户经理)还有一位女士(具体职位不祥)。刘经理说他们接到了银监局的通知,想了解一下情况,我感觉到他们态度还是蛮诚恳,我还是把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叙说了一遍,诉求就是齐商银行贷款要享受20%,另外取消我的逾期记录。刘经理表态齐商银行问题他们负责出面协调,取消逾期问题,民生银行确实没发提醒短消息,他们会让我填写申请表格,上报上级行审批通过后才能报人行撤销记录,目前当务之急是协调好齐商银行利率的问题;罗经理也对他那天态度不好对我道歉。总之,他们的处理方式我还是满意的。
长话短说,一个月过去了,齐商银行的贷款利率我还是执行上浮20%,这其中民生银行起到关键作用,他们是去积极处理了。但是在这一个月在刘经理也一直没谈取消不良征信的问题。在2018年4月17日下午刘经理给我打电话,说既然齐商银行的问题解决了希望我银监局撤诉,我问取消不良征信的事进展如何?他说无法做到,我说既然在这个事情上民生银行有过错,如果你们积极去处理,我可以告知银监局暂缓处理,如果你们不给我处理征信问题,我会继续走流程。刘经理说按照合同你应该按时还款,让我再考虑一下。
4月18日早上我给刘经理打电话未接,我又给罗经理打电话表明态度,对于银行提供短信服务的问题,银行是收费的。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开通短信提醒义务,目的是为客户提供便利服务,向客户履行账户变动通知和保障其知情权,这既符合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要求对消费者服务的内容,更存在附加服务所订立新的服务合同特征,双方一旦达成合意开通短信提醒,不管银行是否收费,银行即有义务将账户余额变动信息及银行业务活动信息及时发送至客户,使其了解相关金融服务内容。我认为这次9月份信息漏发完全是银行过错导致,出现逾期,银行负全部责任。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4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给个人贷款业务客户发送还款提醒短信的自律要求》第三(四)明确规定银行要依托客户服务中心统一平台,在个人贷款客户每期还款还息前发送提醒短信,显然民生银行并未做到位。如果你们不给我取消不良征信我要求继续走流程。罗经理说如果银监局处理到我头上,受到处分,出现啥情况你也明白!!!扣电话了,是威胁吗?我维护我的权益不应该吗?你们不解决我投诉有错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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