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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非法集资的外衣,让人们看清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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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20:35:25|来自:爱尔兰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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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P2P理财产品,还是农林产业园项目,越来越多出现在普通人的生活中,有一些甚至包装成“单季盈”、“双季盈”、“玖玖盈”等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吸引人们投资参与。很多人想不到的是,高额的回报背后,隐藏的可能是虚假的项目,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揭开非法集资的外衣,让人们看清本质-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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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防范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向社会公众介绍了全市两级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措施与成效。据了解,2015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非法集资案件共计29件,目前已审结27件;共判处非法集资被告人3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7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9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缓刑4人,有效打击了非法集资犯罪高发态势。

7月6日,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三件有关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借鉴,提防可能存在于身边的类似行为,避免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未经批准许可 吸收公众资金

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入职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1月11日在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了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牡丹江宏大分公司,地址位于东安区七星街一门市房,张某某任宏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宏大分公司成立后,张某某下设东宁营业部,其负责的盛世汇海牡丹江宏大分公司及东宁营业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仍组织招聘人员以打电话、发传单、业务员推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盛世汇海公司的单季盈、双季盈、玖玖盈、汇海通等理财产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债权转让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投资款在宏大分公司通过POS机刷卡或银行划扣的方式支付到盛世汇海公司。经统计,截至2017年1月,张某某共向507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4158万元,其中重复投资13万元,已返还20.47余万元,造成损失4137.52余万元,张某某共获得提成款15万余元。2017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张某某作为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牡丹江宏大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采取门店宣传、发放传单及业务员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多人宣传产品,开展的吸收资金的业务已经达到多数公众所知晓的效果,在明知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具有吸收资金的主体资格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正常监管,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呈持续高发态势,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法分子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足额兑现承诺本息,达到一定规模后,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及社会问题。本案系典型的以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为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特征。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有利于维护市场金融秩序,切实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

虚假项目宣传 骗取他人钱财

2016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产生经营某农林产业园虚假项目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后张某某一人租用东安区某公寓413室经营该虚假项目,并招聘讲师及会计帮助开展虚假项目宣传。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张某某以经营某农林产业园的虚假项目为名,在该项目未进行任何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无任何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虚构该项目是国家扶持的农业项目、在山西省有煤矿等资产,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群众公开宣传。张某某先后向王某某等46人非法集资共计近200万元。集资后张某某未将集资款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本息。目前尚有95万元未退还。2017年11月18日,张某某在山西省孝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刑罚。张某某为实施犯罪租赁房屋,招聘员工并制定计划,造成众多被害人经济遭受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但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友为其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未全部退赃,未退还的赃款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典型意义】这个案件提醒广大群众面对高息诱惑不要轻信,要谨慎投资,通过政府部门查询公司是否注册登记,是否进行过税务登记以及其发行的股票、债券、其他金融类理财产品是否经过批准等,将情况都了解清楚后再投资,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没有金融许可 高息诱饵集资

2014年3月,被告人葛某某在辽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担任业务员。2015年6月,葛某某受公司指派到牡丹江市成立分公司。2015年7月,葛某某与总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牡丹江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牡丹江市分公司,葛某某任该分公司区域经理,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行政管理、分公司运营、员工招聘管理、员工工资发放、理财业务的宣传推广、缴纳房租水电、为购买理财的客户购买发放小礼品等。期间,葛某某明知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招聘的人员以发传单、业务员推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总公司的P2P理财产品,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债权转让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葛某某还组织过业务培训,也向投资者强调总公司的资金实力,要相信总公司的经济实力及兑付能力,购买总公司的理财产品没有风险。经统计,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葛某某在牡丹江市共向芦某某、万某某等215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近2900万元,已返还不到590万元,造成投资参与人损失共计2300余万元。葛某某共获得提成款近20万元。2017年10月12日,葛某某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刑罚。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葛某某未退缴违法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并应当责令追缴。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被告人葛某某违法所得,按比例退赔相关投资人。

【典型意义】本案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宣传的过程中,采取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被害人馈赠小礼物的形式,博得被害人的好感,进而增强被害人对其理财产品的认同感,最终会让被害人加大投资力度,更有甚者会带动自己的亲朋好友进行投资,达到被告人筹集资金多多益善的非法集资目的。因此,在今后的非法集资工作中,还要对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采取打“感情牌”的犯罪手法进行重点宣传,让公众真正了解其本质,不被一些小利益所蒙蔽,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失。

(牡丹江网警巡查执法 )
发表于 2020-7-11 13:59:12|来自:爱尔兰 | 显示全部楼层 IP: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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