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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阳光菠萝

放飞梦想,我心飞扬~09正月十五博物馆活动(张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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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18:49:38|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警察叔叔没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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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21:20:55|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听说一个卖灯的一晚上赚了1w,不知道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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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21:34:09|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没看见这么一大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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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00:46:19|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羡慕中,期待参加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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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00:48:44|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明年我也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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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15:12:39|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你们还放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原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市公安局决定,自通告公布之日起至9月24日,对我市空域施放物体实施管制,期间:禁止施放以下升空物体: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许愿灯)以及其它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宣传、商业、娱乐、试验、比赛等飞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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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16:35:58|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也么照到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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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17:09:11|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貌似挺危险的
容易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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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3 14:20:18|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那天晚上俺也去了,只见是人山人海,没怎么看就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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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3 14:32:32|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不错!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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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3 19:48:05|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俺乍没发现你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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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3 20:04:16|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好像看见你们拍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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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4 00:07:47|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安軍?? 安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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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4 13:34:04|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在古时候就好了  想放多少都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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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4 18:00:33|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古时候么有解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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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4 19:44:39|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前辈啊
哈哈
那天怎么都没看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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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10:24:15|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是谁说来着,攻打日本派他们去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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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10:24:56|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我在家也放了好几个!还是人多了热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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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15:03:04|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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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15:31:18|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周村旮旯网友庆祝情人节,孔明灯放飞活动随拍:
http://bbs.zbgl.net/thread-998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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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16:40:03|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天干物燥,小心火烛。
CCTV的大楼就是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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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6 13:27:03|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以后不组织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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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6 19:45:41|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真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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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7 05:04:42|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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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7 16:36:33|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可能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特征是:
        1. 妨害的对象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
        2.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构不成犯罪;
        3. 主观上即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行为主体即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违反妨害公共安全-安管理行为包括:
    (一) 非法携带、 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九)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十)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处罚:1——8条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9-11条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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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7 16:37:12|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现在楼太高了,还是小心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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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9:07:00|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济南
明年咱再一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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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2:16:42|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早知道,俺也去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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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8 20:59:39|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错过了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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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8 21:36:56|来自:中国山东淄博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淄博
我咋还一个都不len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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